- 文章標題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制發機關李滄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1-30
- 文件字號青李滄政發〔2019〕10號
- 生效日期2019-03-03
- 文件失效時間2020-12-31
- 政策解讀部門區發展改革局
- 有無政策解讀有
- 政策解讀電話0532-87895541
- 規范性文件標識LCDR-2019-0010001
- 主題分類
- 有效性失效
- 特色主題其它
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李滄區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不斷優化區域經濟發展環境,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構建區域經濟持續競爭優勢,發揮經濟政策的激勵作用,通過優惠政策優化提升存量經濟,培育發展增量經濟,實現樹強扶優,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的通知》(國發〔2015〕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2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發〔2017〕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在李滄區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或機構。
(一)申報條件
1.在李滄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并為李滄區作出地方貢獻;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在往年政策獎補申請中無弄虛作假等不良記錄;
4.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報所需材料
1.資金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有關機構核發的成立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條 培育具有帶動力的創新型龍頭企業
(一)對首次入選中國制造業500強、山東省制造業企業100強的我區企業,在市獎勵基礎上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含市要求配比獎勵,以下同)。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的高技術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在市獎勵基礎上一次性給予企業經營者獎勵20萬元。
(二)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新增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產值凈增長較大的工業企業,在市獎勵基礎上再給予獎勵,凈增超過5000萬元的每戶獎勵2萬元,凈增超過1億元的每戶獎勵5萬元,凈增超過5億元的每戶獎勵10萬元,凈增超過10億元的每戶獎勵20萬元。
(三)新上設備投資額(指不含增值稅的原值)達到300萬元至500 萬元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5%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75萬元。
(四)對新認定的市級互聯網工業平臺、智能工廠或互聯工廠、數字化車間或自動化生產線,在市獎勵基礎上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列入國家、省“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通過國家、省“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的企業,分別再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經工信部、省、市認定的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
第四條 培育有專長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一)由區屬國有企業牽頭成立各類產業引導基金,通過股權融資等方式重點支持各類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
(二)搭建各類創新型企業服務平臺,對各創新型中小企業向政府公布的服務機構購買科技、金融、工商、法律、會計等服務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額10%比例進行事后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對獲得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已享受培育企業獎勵的企業再次認定為“示范企業”的獎勵差額部分;對獲得山東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獎勵50 萬元;經市經信委認定的中小企業“隱形冠軍”企業,在市獎勵基礎上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青島市“專精特新”產品(技術)給予5萬元獎勵,“專精特新”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專精特新”小微企業新上設備投資額(指不含增值稅的原值)1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在市補助基礎上按照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2%補助,最高30萬元。企業自主研發項目列入《青島市企業技術創新重點項目計劃》,每項給予2000元的補助。
(四)對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上年度軟件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年度軟件業務收入由低到高升級的,獎勵差額部分,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五條 鼓勵傳統優勢企業創新發展
(一)對總部留在李滄的制造業搬遷企業或新培育的總部企業,根據區域經濟社會貢獻度,提供20-200平方米的免費辦公用房,區級經濟社會貢獻度增長1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30%獎勵;增長2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40%獎勵;增長3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50%獎勵。對制造業企業,區級經濟社會貢獻度增長1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20%獎勵;增長2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30%獎勵;增長30%以上的,給予區級實得增長部分40%獎勵。
(二)鼓勵優勢企業運用新技術、新生產模式對傳統產品升級換代,向智能制造、綠色制造、定制化制造、成套型制造和服務型制造轉型。對購買使用工業機器人產品的企業,按設備購置款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對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先進設備提升技術能力的,按照不超過租賃利息的5%給予補助。
(三)對符合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本區工業企業產品,在實現首臺(套)銷售后,按首臺(套)產品銷售價格的最高30%予以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對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的企業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給予5%的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四)鼓勵企業共享提供和使用大型儀器設備。對為李滄區企業提供各類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開放大型科學儀器服務的機構,按照當年實際發生費用的10%給予補助,同一機構區級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用戶的補貼標準為當年實際發生檢驗測試費用的10%(“千帆計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為20%),同一企業區級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支持企業建設創新研發平臺
(一)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科技創新平臺,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二)對新認定的市級、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5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小企業產業園,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助。對經過認定的市級、國家級創新孵化載體,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50萬元補助。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補助企業10萬元。
第七條 集聚專門工業設計機構和企業
(一)爭取成立青島市工業設計研究院,集聚發展專業工業設計公司。對工業設計公司在我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照評估建設成本或購房價格給予購房補助,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購房總價的5%,按40%、30%、30%比例分三年補助,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以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按照評估租金額給予三年的租房補助,補助標準每年不超過租金的30%,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支持企業參加工業設計競賽,在市獎勵基礎上對獲獎作品設計人員給予獎勵,由第一設計人領取并負責分配,獎勵標準為國際iF獎、紅點獎、IDEA獎、國家工業設計獎最高等級獎10萬元、其他5萬元;山東省“省長杯”、青島市“市長杯”最高等級獎5萬元、其他2萬元。
(三)采購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工業設計服務的制造業企業,在市獎勵基礎上,按照單個項目實際支付設計服務費的20%給予制造業企業補助。
第八條 搭建創新型產業載體平臺
(一)加快院士產業核心區試驗區、樓山片區2個創新型產業集聚核心區建設。鼓勵小工業園區或面積較大工業企業騰出低效用地,實現產業轉型。對騰出土地發展符合全區產業規劃布局的高效項目的,給予每畝1萬元獎勵。
(二)通過依托優勢龍頭企業和引入有實力的產業園區運營主體,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采用眾籌模式建設一批創新型載體,打包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園區運營主體加強產業規劃引領,建設基礎設施完備、服務水平先進、產城融合發展的產業基地。對園區運營主體開展園區發展規劃編制、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給予不超過投資額30%補助或貸款貼息,單個項目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對眾籌模式建設園區,政府相關基金優先參股支持眾籌企業建設項目。
(三)到2020年,通過盤活存量、新建開發、鼓勵出租等多種方式提供不少于100萬平方米創新型產業用房。鼓勵和引導種子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優先采取租賃、購買的方式解決生產及配套用房,加快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以樓山片區城市更新和院士產業核心區建設為契機,建設一批都市創新型企業集聚區、制造業總部集聚區和生產服務業功能區,鼓勵創新型企業先期參與城市更新方案制訂,對按照產業更新計劃成功改造的集聚區依據改造面積給予改造主體10元/平米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附則
(一)同一企業的年度補助總額不高于企業當年貢獻的區級實得;同一企業同類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按照就高原則執行;法律法規或特殊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對騙(套)取補助資金的,經查實后,取消其享受政策補助的資格,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追繳已撥付資金,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本暫行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四)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3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圖解:關于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暫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