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標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李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制發機關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11-04
- 文件字號青李滄政發〔2022〕29號
- 生效日期2022-11-04
- 政策解讀部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 有無政策解讀有
- 政策解讀電話0532-87636618
- 規范性文件標識無
- 主題分類
- 有效性有效
- 特色主題其它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李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李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李滄區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李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發生,規范金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合法的金融權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全區經濟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島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李滄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突然發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全區金融和經濟社會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國內或境外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全區性或區域性金融突發事件。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金融市場劇烈波動或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退出市場引發的全區性或區域性金融突發事件。
(4)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5)實體經濟風險傳導至金融領域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其他原因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
(2)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準確判斷評估事件態勢,及時果斷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金融突發事件的危害。
(3)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的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以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1.5? 風險評估
伴隨著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改革持續深化,金融領域開放逐步擴大,金融風險一定程度上也在逐步積聚和顯現,尤其是金融業與信息技術的交融以及金融產品創新豐富過程中,更加增強了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復雜性和傳導性,對金融風險防控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金融風險一旦發生,往往涉及面廣、人員多、數額大,同時不單在金融業中獨立發生,極易跨行業、跨區域交織滲透,影響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當前,我國金融體系運行總體平穩,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近年來,我區金融業發展延續良好態勢,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能力不斷提升,但受多重因素影響,潛在金融風險隱患仍需高度警惕,如處置不當,將嚴重影響我區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風險意識,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大力提升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能力,積極有效應對金融領域突發事件,維護我區金融系統穩定。
1.6? 事件分級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低到高依次分為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四個級別。
1.6.1?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
(1)在區內發生、其影響主要限于本區內的金融突發事件;
(2)區內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區(市)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6.2?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1)在本市范圍內發生、具有全市性影響或對本市內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所涉及區(市)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區(市)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6.3?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1)國際上或國內出現、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全省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務院或國家有關機構要求省協同處置、且對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3)省內發生、具有全省性影響或可能波及周邊地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4)省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6.4?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金融突發事件級別隨著時間推移或情況變化升高時,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區金融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委政法委、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區信訪局、公安李滄分局等單位分管領導以及事發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組成。
根據事件情況和工作需要,經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同意,成員單位可作適當調整。必要時,邀請區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參加。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應急響應;統一領導、指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確定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指揮、協調有關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個人債權,依法組織開展債權登記、甄別、兌付和落實應承擔的資金;依法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實施重組、關閉和破產事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向區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2.2?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主任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收集、整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及風險處置進展情況;根據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求和授權向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及街辦事處道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會議;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調政策,實施協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完成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應急處置工作組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抽調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集中辦公,組建綜合協調、風險處置、信息發布、治安維護、專家咨詢等應急處置工作組,建立相關運行工作機制,分工協作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工作組可視情況增減調整。
(1)綜合協調組: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抽調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部分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會議紀要、綜合文字、資料整理,信息的調度、匯總、上報以及與區政府和上級工作組的聯絡等工作。
(2)風險處置組: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及事發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等組成。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動態監測金融風險苗頭,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示風險,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3)信息發布組:由區委宣傳部、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事發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等組成。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把握宣傳輿論導向,協調、安排新聞報道和發布工作,做好網絡輿情監控、收集及引導工作。
(4)治安維護組:由公安李滄分局牽頭,事發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配合,根據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令,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調查,查處其違法犯罪行為。
(5)專家咨詢組: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及區政府有關部門業務專家或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對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性質、應急處置措施、損失影響以及善后處置等提供咨詢、評估和決策建議,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提出的有關應急措施進行合法性論證。
2.4? 成員單位及職責
區委宣傳部:依據新聞發布工作預案,指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宣傳口徑,組織媒體及時發布有關部門提供的權威信息;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采訪,正確引導輿論;加強媒體輿情管控與引導;加強網絡媒體管理和網絡輿情監控與引導,組織網絡媒體發布權威信息。
區委政法委:協調督導有關街道辦事處及部門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維護地區社會穩定。
區發展改革局: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預案應急響應;向區政府報告有關信息;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建議和相關政策建議。
區司法局:負責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提出的有關措施、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區財政局: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作出判斷;對確實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及時撥付財政資金。
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協助區政府領導進行組織指揮;監管職責范圍內相關機構的風險處置。
區信訪局:協調做好涉及金融突發事件方面信訪問題的接待工作,維護信訪秩序。
公安李滄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部門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協助維護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的治安秩序;做好維護金融穩定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分工和區政府要求,配合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 監測預測
3.1? 區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業(領域)、本地區的信息收集和風險評估,定期組織開展金融風險排查整改,強化金融監管和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2? 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形勢判斷或有關部門建議,組織召開區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運行、金融風險分析會議,必要時請區政府領導參加。
4? 預警
4.1? 預警分級
依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4.2? 預警發布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市有關部門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預警級別,及時做好預警響應。
預警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通過金宏網、電話、傳真、短信發布平臺等方式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3? 預警響應
4.3.1? 藍色預警響應
(1)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2)各有關單位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事態跟蹤監測;
(3)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召開會議,及時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范圍和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件;
(4)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匯總、整理、上報和預警響應工作。各有關單位對本單位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報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進行演練和維護,加強信息互聯互通。
4.2.2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根據需要,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評估結果;
(2)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
(3)密切關注社會輿論,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引導及維穩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4)做好上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準備工作。
4.3.3? 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各有關部門收到預警信息后,進入緊急狀態,加強值班,做到責任人到崗到位,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準備工作;
(2)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召開會議,及時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范圍和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應對方案。
4.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區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會議,及時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范圍和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應對方案;
(2)建立日報告制度,事件涉及部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堅持24小時值班,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報告。
4.4? 預警變更與解除
當接到調整預警級別信息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市級部門發布的預警級別,適時調整響應措施。
當接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解除警報信息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立即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停止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 信息報告
5.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報告,同時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區政府。
5.2? 各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應立即核實并在金融突發事件事發后40分鐘內先電話后書面(書面報送時間最遲不得晚于突發事件發生后的1小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政府報告。緊急信息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
5.3? 較大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并抄報市有關職能部門。
5.4? 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發生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對,妥善保護相關資料、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組織涉及該事件的人員配合做好調查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接到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并根據情況和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6.2? 分級響應
6.2.1?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由事件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門、區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處置。
6.2.2?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按照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部署要求,由區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處置工作。
區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請市政府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6.3? 指揮與協調
6.3.1?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事發單位主要領導、區政府分管領導負責指揮處置。區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根據需要協調指導處置。
6.3.2?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在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協調指導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指揮處置。
6.3.3?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在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協調指導下,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指揮處置。
6.4? 應急處置措施
6.4.1? IV級響應處置措施
6.4.1.1 響應程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根據職責,立即啟動本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開展本系統內應急處置工作。
(2)有關部門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迅速核實情況,確認金融突發事件級別。經確認為一般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及時報請區政府作出處置決定。
(3)區政府根據報請和對風險的判斷,授權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處置,必要時上報市政府請求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
6.4.1.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部門啟動本部門預案應急響應后,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組織和實施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金融突發事件基本情況、性質與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視情況設立綜合協調組、風險處置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專家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專業范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5)區有關部門按照區政府要求、上級授權和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4.1.3? 落實措施
(1)處置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2)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風險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配合相關管理部門按法定程序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依法應當清算的,配合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3)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護現場秩序的,由公安部門負責。對債權人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區有關部門、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6.4.2? I級、Ⅱ級、Ⅲ級響應處置措施
(1)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組織和實施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經確認為較大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由區政府按程序及時報請市政府作出處置決定。
(3)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區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處置方案部署,積極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5? 擴大響應
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發展,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現有應急處置措施難以有效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區,超出我區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報請區政府后向市政府請求支援。
6.6? 應急終止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適時對負責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工作進行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及時決定終止響應程序。
7? 善后處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由各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7.1.1? 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賬目及其他重要資料予以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
7.1.2? 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7.1.3?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2? 評估與總結
7.2.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區政府和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7.2.2?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經區應急指揮部審定后報區政府,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
7.2.3?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事件發生與處置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2.4?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處置事件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7.3? 檢查與審計
區審計局依照職責職權,依法對事件處置動用的地方公共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8?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8.1? 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及報道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8.2?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發布。較大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發布。
8.3?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
9? 應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9.1.1?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通信穩定暢通。
9.1.2?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區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9.1.3? 所有通訊及信息共享應符合保密規定。
9.2? 文電運轉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確保文電運轉迅速、準確、高效,不得延誤和出現錯漏。根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各成員單位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日常文電運轉、工作聯系等具體事宜。
9.3? 技術保障
9.3.1?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9.3.2? 核心財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9.3.3? 要害崗位應至少有2名人員備用和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正常運行。
9.3.4? 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9.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確保重要資料的保密安全。
9.5? 人力與組織保障
區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應急工作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10? 宣傳培訓和演練
10.1? 宣傳培訓
區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專題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訓有關人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提高監管水平,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0.2? 演練
區有關部門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演練音像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11? 附則
11.1? 責任追究
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單位,按規定追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11.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編制、修訂、解釋。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門、本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金融突發事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應規定和程序辦理。
11.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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